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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内地与香港开展基金互认 配额3000亿元,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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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3 15:06: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导读===

【聚焦】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决定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

【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答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全文阅读===

【聚焦】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决定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各项领域对外开放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此次内地与香港关于基金互认《备忘录》的签署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是在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指导思想与总要求下,我国资本市场继续推进落实党中央对外开放整体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内地与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心职责与共同目标。在全球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投资管理和跨境基金销售活动日趋活跃,内地与香港在金融产品及服务方面的合作不断深化,有必要建立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的平台,促进两地基金市场的共同发展。近年来,在内地与香港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背景下,两地监管机构已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这为互认框架下双方进一步增进互信与深入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备忘录》是在两地监管机构经过长期多轮的沟通、讨论、磋商与研究的基础上审慎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地基金互认的基本概念、框架安排、主要原则及适用范围、信息交换与监管合作等总体安排,并在附录部分对互认基金设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和种类,管理人、托管人、代理人,投资、运作、销售、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所需遵守的一些共同标准。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通过两地监管机构简易的认可或许可程序后,即可分别向香港和内地市场的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与此同时,为便于香港互认基金后续准入工作的实施,我会制定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资格条件及注册要求。二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所需遵守的原则,以及对信息披露渠道、信息披露文件、运作事宜的特殊要求。三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宣传推介材料、销售服务协议、数据交换、基金评价的特殊要求。四是鉴于境外基金管理人不能直接在境内开展业务,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职责范围以及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五是明确了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监督管理安排,两地监管机构监管合作的原则以及对代理人的监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进一步指出,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推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条件已经具备。沪港通试点以来,一直保持平稳运行态势,为基金互认的推出实施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基金互认是“场外市场”的互通互联,每一只互认基金需经法定程序后才能实现跨境销售,两地监管机构关于“通过基金互认实现两地市场互利共赢”的出发点一致,并就稳步均衡推进互认基金准入工作以确保资金流出入保持基本均衡达成共识。根据现有制度安排,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最后表示,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的实现,一方面通过引入境外证券投资基金,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产品,更加多层次的投资渠道,更加多样化的投资管理服务,同时也有助于境内基金管理机构学习国际先进投资管理经验,促进基金行业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境内基金的境外发售,有利于吸引境外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各类海外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投资渠道,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境内基金管理机构的规范化与国际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源:证监会网站)

【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开展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以下简称基金互认)。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内地与香港开展基金互认工作的实施原则、互认模式与操作方案达成共识,并于2015年5月22日就基金互认有关工作安排正式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

  二、通过基金互认,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三、基金互认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内地与香港基金市场相互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会进一步增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基金互认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基金互认有助于深化内地及香港资产管理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拓宽跨境投资渠道,提升两地基金市场的竞争力。

  (二)基金互认将为两地监管机构共同建立基金监管标准奠定基础,推动亚洲资产管理行业融合发展,促进亚洲储蓄实现跨境投资的转化。

  (三)基金互认为两地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基金投资产品,为两地基金管理机构开拓新的发展机遇,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分别制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对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运作要求及监管安排进行规定,作为监管执法和市场机构开展业务的依据。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就互认基金跨境监管执法建立了合作机制,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得到同等水平的保护。

  五、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对等设置互认条件,促使互认基金在两地市场互利发展和资金流出入基本均衡。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六、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举办新闻发布会,向市场各方介绍基金互认的申请程序与要求。同时,为确保两地市场机构具有足够时间准备,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基金互认的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

特此公告。(来源:证监会网站)

【答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什么是基金互认?

  答: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2、问:香港基金进入内地与内地基金进入香港的互认标准是否一致,都包括哪些基金品种,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的互认标准是一致的。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就两地基金的互认标准达成共识,即按照循序渐进、平等互利、可测可控、便利业界的原则,主要引入对方市场主流成熟品种。以香港基金进入内地为例,香港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二)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三)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同样的,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3、问:按照上述标准,目前内地与香港市场符合条件的基金大概有多少只?

  答:根据初步测算,符合上述互认标准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4年底),内地基金有850只左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5年一季度末).

  4、问: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如何申报?是否需要委任代理人?

  答: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产品注册等事项。互认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5、问:担任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代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担任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托管资格,即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是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

  代理人应当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协议,代为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

  6、问:两地监管机构对互认基金的监管原则有哪些?

  答:两地监管机构已对互认基金的监管原则达成共识,具体包括: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遵守原注册地法规要求,在对方市场的销售行为需遵守客地法规,销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以原注册地法规为主,但在对方市场销售过程中需根据客地法规要求进行适当补充。

  7、问:内地基金投资人如何申购香港互认基金产品?

  答:符合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委托内地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销售,并遵守内地基金销售的法律法规。

  内地基金投资人可以至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申购业务,具体业务流程与申购内地基金产品相同。

  8、问: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的投资额度是多少?如何分配?

  答: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的投资额度是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的使用及分配将按照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9、问: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工作将于何时正式实施?

  答:根据各方工作安排,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工作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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