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发布 发表于 2018-2-2 17:08:30

一封奖金纳税相关的信件

本帖最后由 码头发布 于 2018-2-2 17:44 编辑

朱小姐,您好!
      依法纳税是我们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不漏征、不错征则是贵方税务工作的责任。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上与贵方采用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600×20%=120元)存有疑义。贵方应该按照特许授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使用办法代扣代缴税款。
即应纳税额(4 000元以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20%
=(600-800)×20%
=?。显然,600元不够起征条件。
早在2005年,我们征友就与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就此产生过歧义,并向深圳市税务局咨询投诉过,深圳市局税政部门就此事项专门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答复摘要如下:“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对于个人参加外单位的建议(或广告用语)征集活动,通过投稿评选取得的得奖所得,不宜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项目征税,也不宜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可认定是个人提供建议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通知相关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并要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妥善办理有关事宜。由于税款已入国库,您所交的100元税款可循正常途径在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
       基于上述原因,还请贵方进一步核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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